Page 10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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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 可以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
           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                  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审判阶段
           察人员列席。                              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
           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 经审查认为确有必                 续羁押的, 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
           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 应当以死                 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
           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
           议, 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         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 最高人                 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 应当提供。
           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 决定将案                     第六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
           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                  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
           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                      ( 一)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不足以
           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所为的;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二)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 犯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 拘役、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独立适用附加刑、 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
               第六百一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 人民       无罪的;
           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                      ( 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施新的犯
           督,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 由人民              罪, 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 串供,
           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犯罪嫌疑人、 被               对被害人、 举报人、 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告人未被羁押的, 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                      ( 四)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 证据已经收
           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 由                 集固定, 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的;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           ( 五)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羁
           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                 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必要性进行审查。                                ( 六) 羁押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                     ( 七)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
           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               件的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护人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                     ( 八)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
           的, 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                 人、 被告人的情形。
           强制措施。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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