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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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2 1 7

           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2 月
           刑、 假释建议的材料后, 应当进行审查。审 1 日起施行。
           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
           义的, 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
           出说明。审查无误后, 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11. 赃款赃物处理
           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
           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持完成审核后, 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
                                                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
           审定; 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
                                                 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
           他特殊情况的, 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                                         缴库的规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                  ( 1991 年 10 月 31 日 高检会 〔1991〕31 号)
           刑、 假释的, 由局长在 《罪犯减刑( 假释) 审
           核表》 上签署意见, 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最近, 一些地方在办理偷税、 抗税犯罪
                                               案件中, 对追缴的偷税、 抗税款( 包括滞纳
                   第四章      附      则           金, 下同) 、 罚款如何上交财政的问题发生
                                               分歧意见, 要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研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           究, 现作出以下规定:
           假释案件的, 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 宣读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
           提请减刑、 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 配合法               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偷税、 抗税构成犯
           庭核实相关情况。                            罪的, 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补税。这部分税
               第十九条      分监区、 直属分监区或者          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 对其处理
           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                   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 不宜由人民检察院
           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 监狱评审委员会会                或者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
           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 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               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并办理上交国
           会会议、 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                 库手续。
           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 应当存入                     二、 税务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
           档案并永久保存。                            偷税、 抗税犯罪案件, 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            缴税款, 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移送人民
           请减刑、 假释, 涉嫌违纪的, 依照有关处分              检察院。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                   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偷税、 抗税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 已追缴的税款, 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           补缴税款手续。案件提起公诉时, 将所收
           减刑、 假释案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               税款的证明随卷移送人民法院。
           案审查。                                    四、 偷税、 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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