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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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 判决生效后, 由               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后 7 日内作出估
           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对被告                  价鉴定结论,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 拒绝依据                     五、 价格事务所对赃物估价后, 应当出
           判决书缴纳或划拨税款的, 由人民法院强                 具统一制作的 《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由
           制执行。                                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
                                               章。
                                                   六、 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 《赃物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鉴定结论书》 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
               院、 公安部、 国家计委关于                  事务所出具的 《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提出
                                               异议, 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
               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 确认
             ( 1994 年 4 月 22 日  法发 〔1994〕9 号)  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 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是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物价局( 委员会) :              七、 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
               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 统一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
           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 正确办理刑事案件, 极配合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认
           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
               一、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所的地区, 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对于价格不明或                 门承担。
           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                      八、 关于赃物估价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送时, 应附 《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另行制定。
               二、 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 其设立的
           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
           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 应当出具估
                                                  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
           价委托书, 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估价
           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 牌号、 规                        ( 1987 年 8 月 26 日)
           格、 数量、 来源、 购置时间、 以及违法犯罪获
           得赃物的时间、 地点等有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                   你院 〔1986〕 粤法刑经文字第 42 号 《关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         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收悉。经研究, 答
           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估价。价格事                 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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