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56

二、 犯罪与刑罚   2 1 9

               一、 被告人是成年人, 其违法所得都由             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
           自己挥霍, 无法追缴的, 应责令被告人退                己所有权的林木, 构成滥伐林木罪的, 其行
           赔, 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 破坏了国家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                的森林资源, 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
           有部分的, 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                 的合法财产, 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
           内, 责令被告人退赔。                         得的财物, 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
               二、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               追缴。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这部分违法所得, 被                   此复。
           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三、 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
           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 但其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
           属应被告人的请求, 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                   《 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
           被告人的同意, 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
                                                    上缴国库的通知》 的通知
           者全部违法所得的, 法院也可考虑其具体
                                                                             9
           情况, 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                  ( 1985 年 4 月 13 日 法( 司) 发 〔1985〕 号)
           项, 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 属于以上 3 种情况, 已作了退赔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军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院:
           的, 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 可以依法适
           当从宽处罚。                                  现将财政部 〔85〕 财预字第 47 号 《关于
               五、 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              重申国家罚、 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
           并必须执行, 属于以上第一、 二两种情况                转发给你们, 请按通知规定的精神, 立即组
           的, 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 属于以上第               织力量对所属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处理的罚
           三种情况的, 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                款和没收的财物进行彻底清点, 造册登记。
           法院不应接收。                             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 不得自行
                                               提成和留用。并请将检查清理情况于 6 月
                                               20 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附: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
               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
             ( 1993 年 7 月 24 日  法复 〔1993〕5 号)          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局) , 沈阳、 大
               你院 《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               连、 哈尔滨、 西安、 武汉、 广州、 重庆市财政
           理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同意你院的第二               局, 高法院、 高检院、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
           种意见, 即: 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 也是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 海洋局、 文物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