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57
2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局、 交通部、 林业部、 建设部、 农牧渔业部、 计机关再次认真督促检查, 彻底整顿和清
卫生部、 铁道部、 经贸部、 司法部及其他有 理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对应交未交的罚没
关部委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银行、 收入, 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已经挪用
中央总金库, 加发: 南京市财政局: 的, 原则上要如数追回 ,“贪赃枉法” 的, 要
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 报告领导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 都应作为 二、 各项罚没收入, 一律上缴国库, 任
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的问题, 国务院、 中 何地 区、 部 门 和 单 位 都 不 得 坐 支 截 留。
纪委早有明确指示。财政部根据国务院、 1982 年 7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东
中纪委的指示精神, 于 1982 年又以 〔82〕 财 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情况
预字第 91 号、78 号通知 《关于罚没财物管 汇报中指出: 现行的对走私、 投机倒把案件
理办法》 和 《关于追回赃物的财务处理办 的罚没收入提成和奖励办法, 执行中弊病
法》, 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据了解, 很多, 使一些单位滋长了本位主义“向钱
全国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了国务 看” 的倾向, 有的对应该法办的“以罚代
院、 中纪委的指示和上述两个具体规定, 把 刑”, 有的滥发奖金和私分赃物, 使一些干
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据反 部职工受到腐蚀。为了杜绝这些流弊, 各
映, 也有少数地区的部门, 擅自截留应上缴 项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办案部门不得
国库的罚没收入, 乱搞计划外基建, 乱买高 自行提成和坐支截留, 其所需的办案费用,
级设备和消费品, 滥发奖金, 请客送礼, 个 由财政部门另行专项拨付( 见国务院办公
别单位甚至乱拿乱借或低价私分罚没物 厅 〔1992〕 第 10 号参阅文件) 。各地区、 各
资。这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损失, 更 部门、 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上
严重的是腐蚀了一些干部, 给国家执法机 述指示, 和随后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制
关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这种新的不正之 发的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的具体规
风, 必须坚决制止, 立即纠正。根据中央和 定。重申, 各级公安、 检察、 法院等政法机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现对有关规定 关和海关、 工商管理、 物价、 交通等行政执
再重申如下: 法机关依法处理走私贩私、 投机倒把、 违反
一、 认真整顿和清理查处经济案件的 物价管理、 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等案件, 依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法收缴的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 都必
中央 纪 委 1982 年 7 月 14 日 中 纪 须作为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各
〔1982〕31 号 《关于纠正当前处理经济犯罪 有关部门和单位, 都不得自行提成、 截留或
案件中存在的 ‘重罚轻刑’ 现象通知》 中规 坐支( 海关总署按国务院国发 〔1984〕167
定 : “各地区、 各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号文件办理, 下同) 。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
应责成有关单位对尚未处理的罚款和没收 案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除依法归还原
的财物都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点、 造册登记, 主部分外, 也都要如数上缴国库。对于屡
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 催不缴的, 各级财政部门除报告领导严肃
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 各 处理外, 有权从其行政事业经费中扣缴。
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会同审 三、 依法没收的各种物资, 任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