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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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2 2 3
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 是指各共 被告人: 刘少荣, 男,20 岁, 汉族, 无业,
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 知道自己是和他 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犯绑架罪
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认识到共同犯罪行 于 2006 年 3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 27 日被逮捕。
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 刘钰, 男,21 岁, 汉族, 学生, 住
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
图, 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2006 年 3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7
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 日被逮捕。
识, 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 被告人: 刘超, 男,18 岁, 汉族, 无业, 住
人实施的犯罪, 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2006 年 4 月 11 日
人实施了共同犯罪, 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 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依法逮捕。
的犯罪实际情况, 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
正确定罪处罚。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 燕玉峰、 刘钰、
【案情】 刘少荣、 刘超犯绑架罪,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院。 起诉书指控: 2006 年 3 月初, 被告人李
被告人: 李彬, 又名大彬, 男,25 岁, 汉 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预谋绑架被害人
族, 农民, 住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因涉嫌 石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即以帮助他人讨
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拘 债为由, 纠集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刘超参与作案。同年 3 月 9 日 2 时许, 李
被告人: 袁南京, 又名袁金强, 男,33 彬、 袁南京、 胡海珍、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岁, 汉族, 农民, 住江苏省丰县赵庄镇。因 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驾车到石
涉嫌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被刑事 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
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住处, 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石林清绑架至
被告人: 胡海珍, 又名大振, 男,24 岁, 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按照事先
汉族, 农民, 住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因 的分工, 东辉留在天津监视石林清的家属
涉嫌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 是否报警,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
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看押石林清。尔后,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被告人: 东辉, 又名小辉, 男,24 岁, 汉 向石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 80 万元,
族, 农民, 住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因涉嫌 购买黄金后私分挥霍。同年 3 月 10 日, 燕
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6 日被刑事拘 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得知石林清与李
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在石林清答
被告人: 燕玉峰, 又名丑子, 男,20 岁, 应给他们 10 万元的情况下, 于次日下午将
汉族, 农民, 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 石林清放走。后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向石
镇。因涉嫌犯绑架罪于 2006 年 3 月 25 日 林清索要人民币 6 万元, 私分挥霍。综上,
被刑事拘留, 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 燕玉峰、 刘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