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61

2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刘少荣、 刘超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               人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 李彬、
           国刑法》 ( 以下简称 《刑法》 ) 第二百三十九           袁南京、 胡海珍用该款在秦皇岛、 葫芦岛、
           条、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均构成绑架罪。刘               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
           超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应适用刑法第十七              私分、 挥霍。
           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提请依法追究                      2006 年 3 月 10 日, 被告人燕玉峰、 刘
           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钰、 刘少荣、 刘超得知被害人石林清与被告
               各被告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                人李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在石林
           犯罪事实。                               清答应给他们 10 万元的情况下, 于次日下
               被告人李彬辩称: 实施绑架不是由本               午将石林清放走。
           人提议。                                    上述事实, 有被害人石林清陈述、 各被
               被告人东辉及其辩护人辩称: 东辉没               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价格鉴定书、 公安机
           有具体实施绑架行为, 系从犯, 认罪态度                关出具的案件来源、 抓获各被告人经过、 勘
           好, 请求从轻处罚。                          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予以证实, 足以认
               被告人燕玉峰辩称: 事先未参与绑架               定。
           犯罪共谋, 没有绑架的故意, 不构成绑架                   【审判】
           罪。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钰、 刘少荣、 刘超及其辩护人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以
           均辩称: 事先未参与绑架犯罪共谋, 只认为               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 其行为已
           是替人讨债, 没有绑架的故意, 事后也没有               构成绑架罪, 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 袁南
           勒索被害人, 不构成绑架罪。                      京、 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犯。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2006 年 3 月初,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犯, 应依法减轻处罚。
           胡海珍、 东辉预谋绑架被害人石林清勒索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未
           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 纠集                 参与绑架犯罪共谋, 系受袁南京纠集, 出于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参与作              帮助他人索取债务的目的参与本案犯罪,
           案。同年 3 月 9 日 2 时许, 李彬、 袁南京、 具体实施了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行为, 其
           胡海珍、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携带事            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亦应依法予以处罚。
           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驾车到石林清位于天                 公诉机关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
           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 冒充                 勒索被害人石林清 6 万元的事实, 证据不
           公安人员强行将石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                  足, 不能认定; 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市山区的一处住房。李彬、 袁南京指派东                 刘超犯绑架罪不能成立。刘超犯罪时不满
           辉留在天津监视石林清的家属是否报警, 18 周岁, 应依法从轻处罚。
           指派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就地                  据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看押石林清。尔后,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百三
           分两次向石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 80                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
           万元, 均让石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李彬等                 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