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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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荣、 刘超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 人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 李彬、
国刑法》 ( 以下简称 《刑法》 ) 第二百三十九 袁南京、 胡海珍用该款在秦皇岛、 葫芦岛、
条、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均构成绑架罪。刘 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
超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应适用刑法第十七 私分、 挥霍。
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提请依法追究 2006 年 3 月 10 日, 被告人燕玉峰、 刘
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钰、 刘少荣、 刘超得知被害人石林清与被告
各被告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 人李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在石林
犯罪事实。 清答应给他们 10 万元的情况下, 于次日下
被告人李彬辩称: 实施绑架不是由本 午将石林清放走。
人提议。 上述事实, 有被害人石林清陈述、 各被
被告人东辉及其辩护人辩称: 东辉没 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价格鉴定书、 公安机
有具体实施绑架行为, 系从犯, 认罪态度 关出具的案件来源、 抓获各被告人经过、 勘
好, 请求从轻处罚。 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予以证实, 足以认
被告人燕玉峰辩称: 事先未参与绑架 定。
犯罪共谋, 没有绑架的故意, 不构成绑架 【审判】
罪。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钰、 刘少荣、 刘超及其辩护人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以
均辩称: 事先未参与绑架犯罪共谋, 只认为 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 其行为已
是替人讨债, 没有绑架的故意, 事后也没有 构成绑架罪, 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 袁南
勒索被害人, 不构成绑架罪。 京、 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犯。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2006 年 3 月初,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犯, 应依法减轻处罚。
胡海珍、 东辉预谋绑架被害人石林清勒索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未
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 纠集 参与绑架犯罪共谋, 系受袁南京纠集, 出于
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参与作 帮助他人索取债务的目的参与本案犯罪,
案。同年 3 月 9 日 2 时许, 李彬、 袁南京、 具体实施了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行为, 其
胡海珍、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携带事 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亦应依法予以处罚。
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驾车到石林清位于天 公诉机关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
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 冒充 勒索被害人石林清 6 万元的事实, 证据不
公安人员强行将石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 足, 不能认定; 指控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市山区的一处住房。李彬、 袁南京指派东 刘超犯绑架罪不能成立。刘超犯罪时不满
辉留在天津监视石林清的家属是否报警, 18 周岁, 应依法从轻处罚。
指派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就地 据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看押石林清。尔后, 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百三
分两次向石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 80 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
万元, 均让石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李彬等 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