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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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2 2 5
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七条 2006 年 12 月 20 日裁定如下: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06 年 10 一、 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
月 9 日判决如下: 本案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
一、 被告人李彬犯绑架罪, 判处无期徒 二、 将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法院重新审判。
财产; 被告人袁南京犯绑架罪, 判处无期徒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另行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 确认了原一审查明
财产; 被告人胡海珍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 的事实。另查明: 被害人石林清被绑架至
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 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后, 由被告
人东辉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 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负责看押。
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被告人燕玉峰犯非法 2006 年 3 月 11 日, 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少荣 刘超在与石林清交谈中, 得知石林清与被
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 告人李彬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石林
刘钰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 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 并承诺给予
告人刘超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 好处, 上述被告人经商议, 将石林清放走。
个月。 其后, 燕玉峰、 刘少荣、 刘钰伙同刘川( 另案
二、 犯罪工具桑塔纳汽车一辆( 车牌照 处理) 多次打电话向石林清催要钱款, 石林
为冀 RC3457, 车架号为 SVAF03343235549) 依 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 便向燕玉
法没收。 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 6 万元。
三、 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发还 燕玉峰、 刘少荣、 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
被害人石林清。 挥霍。
一审宣判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被告人燕玉峰、 刘
分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认 钰、 刘少荣、 刘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为原审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 刘超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一审定性错误、 量刑畸 被告人李彬、 袁南京、 胡海珍、 东辉以
轻, 应予纠正。 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他人, 其行为已
袁南京不服一审判决, 以没有参与预 构成绑架罪, 应依法予以处罚。李彬、 袁南
谋绑架, 原审量刑过重为由, 向天津市高级 京、 胡海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犯。东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起诉 犯, 应依法减轻处罚。
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燕玉峰、 刘钰、 刘少荣在 根据 《刑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共同
将被害人石林清放走后, 又向石林清勒索 6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各共同
万元用于私分挥霍的事实, 一审判决未予 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
认定, 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 天津市高级 同犯罪的故意,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思联络, 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
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三) 项之规定, 于 犯罪, 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