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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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证券业务为主要活动, 故本案不能 陈宗纬、 王文泽、 郑淳中均不服一审判
以单位犯罪论处, 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决, 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
综上, 被告人陈宗纬、 王文泽、 郑淳中 主要理由是: 三上诉人在经营利百代公司
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成立被告单位利百 中, 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 “代办产权
代公司, 在经营中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交易申请手续” 的经营范围从事产权( 股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在未经法定机关批 权) 代理转让业务, 不属超范围经营; 代理
准的情况下, 擅自公开向不特定的社会公 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属从事
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证券业务; 原审认定三上诉人在有关行政
在因超范围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执法部门明确指出无权经营后仍不停止非
后, 又以增加 “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 的 法经营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三上诉人无非
经营范围为由, 继续超范围非法经营证券 法经营的犯罪故意。据此请求宣告无罪。
业务, 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出其无权经 郑淳中及其辩护人还上诉称郑淳中只是利
营证券业务后仍不停止该非法经营活动, 百代公司的一名员工, 在涉案股权转让业
扰乱国家证券市场, 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 务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王文泽还上诉
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利百代公司增加
立,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 “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 的经营范围, 使
立, 不予采纳。三被告人为非法经营证券 其产生了合理信赖, 其没有非法经营的犯
业务而设立利百代公司, 且利百代公司成立 罪故意。
后也仅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故本案不能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认了
单位犯罪论处, 应当认定为自然人共同犯 一审查明的事实。
罪, 公诉机关关于单位犯罪的指控不成立, 【二审】
应予纠正。郑淳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相对较小, 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 度,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
五条第( 三) 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 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条之规定, 于 2007 年 2 月 8 日判决: 上诉人陈宗纬、 王文泽、 郑淳中设立利百代
一、 被告人陈宗纬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 公司, 未经法定机关批准, 擅自接受委托向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 不特定社会群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
万元; 公司股权, 且系拆细转让, 属非法经营证券
二、 被告人王文泽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 业务,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上诉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 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
万元; 限公司股权不属从事证券业务的上诉理由
三、 被告人郑淳中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 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三上诉人在利百代
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 万元。 公司成立后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四、 犯罪违法所得之赃款予以继续追 代理转让业务, 明显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
缴。 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因超范围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