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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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1 3
及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作为认定被害人重 被告人申东兰于 2007 年 3 月至 12 月
伤及轻伤的依据不充分。含量为零的假人 间, 在安徽省亳州市等地先后从单丽等人
血白蛋白与对人体造成伤害之间不存在因 处购进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果关系。3. 高彪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 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
为, 并经查证属实, 系立功, 应从轻或减轻处 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分别以
罚。4. 被告人高彪主观恶性较小, 归案后 人民币 15 ~ 25 元 /瓶、5 元 /人份不等的价
如实供述罪行, 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格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 10 克装假人血白
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应酌情从轻处罚。 蛋白 812 瓶、 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185 人份。
被告人佘永红辩称: 1. 本人不知道高 此外, 申东兰还伙同其女婿刘磊在家中加
彪提供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药, 只是意识到 工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
药的含量不足。2. 本人被江苏省如皋市 狂犬病疫苗 140 人份, 并将其中的 100 人
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获知人血白蛋白含 份以人民币 3. 5 元 /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赵
量为零时就停止销售, 并尽力追回还未使 玉侠。申东兰销售假药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用的假药, 其对李向阳此后销售假药造成 17665 元。
他人伤害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3. 本人 2007 年 3 月至 12 月, 被告人赵玉侠从
主动归案, 应认定为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 被告人申东兰处购得假人血白蛋白和假人
处罚。 用狂犬病疫苗后, 多次在安徽省亳州市通
被告人佘永红的辩护人辩称: 1. 被害 过汽车托运等手段将假药运往南通如皋等
人季克均、 刘兰芳、 邱如昌、 王金泉、 袁洪 地, 分别以人民币 26 ~ 38 元 /瓶和 8 ~ 10
才、 陆嘉伟六人的临床症状应属细菌污染 元 /人份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高彪假
反应, 并非感染性休克, 因此不能认定六人 人血白蛋白 792 瓶、 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265
因使用假药而导致重伤或轻伤, 没有充分 人份; 分别以人民币 60 元 /瓶和 40 元 /人
证据证明佘永红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体健 份的价格销售给郝传志假人血白蛋白 20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2. 李向阳、 陆卫华 瓶、 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20 人份。赵玉侠销
均有多条购货渠道,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 售假药金额合计人民币 25860 元。
成被害人损伤的假人血白蛋白均为佘永红 2007 年 3 月至 2007 年 12 月, 被告人
所销售。3. 佘永红的下线李向阳在佘永 高彪向被告人赵玉侠购得人血白蛋白和人
红停止销售假药后仍继续销售, 并导致五 用狂犬病疫苗后, 分别以人民币 180 ~ 190
人重伤、 一人轻伤的加重后果, 佘永红不应 元 /瓶和 90 元 /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
对该加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 佘永红 佘永红假人血白蛋白 499 瓶、 假人用狂犬
自动投案, 基本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可以 病疫苗 25 人份; 以人民币 170 ~ 260 元 /瓶
认定为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 佘 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刘伟假人血白蛋白 293
永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较 瓶; 以人民币 100 元 /人份的价格销售给肖
小,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罚当其罪。 正兰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1 人份; 以人民币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 50 ~ 70 元 /人份的价格销售给申剑波假人
明: 用狂犬病疫苗 160 人份。高彪销售金额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