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451
4 1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计人民币 145900 元。上述假药被销售到 泉、 刘兰芳在使用假人血白蛋白后导致感
江苏泰州、 南通地区。其中申剑波在泰兴 染性休克, 被害人陆嘉伟在使用假人血白
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杨云、 沈科波、 蛋白后导致感染、 肝功能明显损害, 各被害
叶年官、 叶宝进等人。2007 年 9 月 3 日, 被 人使用含有细菌的假人血白蛋白与造成的
害人赵玉英被狗咬伤后由叶宝进给其注射 损伤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季克均、
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 年 1 月 邱如昌、 袁洪才、 王金泉、 刘兰芳构成重伤,
20 日, 被害人赵玉英因狂犬病发作死亡。 陆嘉伟构成轻伤。
被告人高彪归案后检举揭发郝传志销 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江苏省
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经查证属实。一审审 药品检验所检验, 涉案人血白蛋白未检出
理期间, 被害人赵玉英家属叶东林、 叶咏富 蛋白质, 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
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 病病毒抗原。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
被告人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赔偿其经济损 毒预防控制所检测, 被害人赵玉英的脑组
失。后被害人家属与赵玉侠、 高彪达成庭 织中狂犬病毒抗原、 狂犬病毒核衣壳蛋白
外和解协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咏富 基因均为阳性。经法医鉴定, 赵玉英系患
等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狂犬病死亡。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
2007 年 9 月至 12 月间, 被告人佘永红 心检测, 涉案假冒 10 克装人血白蛋白中含
将向被告人高彪购进的假人血白蛋白和人 有表皮葡萄球菌和短小芽孢杆菌。
用狂犬病疫苗, 分别以人民币 255 ~ 265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 质证的被告
元 /瓶、110 元 /人份的价格销售给李向阳假 人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 佘永红的供述, 证
人血白蛋白 499 瓶、 假人用狂犬病疫苗 10 人证言, 书证, 扣押的物证, 鉴定结论等证
人份, 并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人民币 180 ~ 据证实, 足以认定。
230 元 /人份的价格在其如皋市丁堰镇凤山 本案一审主要争议焦点是: 1. 被告人
社区医疗服务站给陆何黄、 冒文林等人注 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 佘永红是否具有销
射使用。佘永红销售假药金额合计人民币 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2. 四被告人销售假药
129205 元。李向阳等人将其购得的上述假 行为与造成病患者伤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
人血白蛋白在南通地区销售给冒志祥、 陆 因果关系。
卫华、 张洪新、 宋杰、 陈一平、 王景融( 均另 【一审】
案处理) 等人, 并被上述人员逐层对外销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
售。被害人季克均、 邱如昌、 袁洪才、 陆嘉 为:
伟、 刘兰芳、 王金泉等人因重病住院治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申东
分别于 2008 年 1 月 12 日、1 月 9 日、1 月 7 兰、 赵玉侠、 高彪均对明知系假人血白蛋白
日、1 月 14 日、1 月 13 日和 1 月 9 日从上述 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销售的基本事实供
个体售假者处私下购得涉案人血白蛋白并 认不讳, 可以证明三被告人具有销售假药
进行输注, 后出现发热、 畏寒甚至休克等不 的主观故意。
良反应。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 被告人佘永红虽然陈述其不知道被告
定, 被害人季克均、 邱如昌、 袁洪才、 王金 人高彪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但是, 佘永红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