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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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4 9

           了何明耀的人身自由, 但不构成索债型非                 他方法, 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刑法
           法拘禁罪。首先, 陈祥国及其辩护人所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
           陈祥国曾为何明耀受伤一事不成立, 双方                 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之间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关系。陈祥国受                  逞的, 是犯罪未遂。 ” 综观本案案情, 被告人
           伤是事实, 但是否为何明耀受伤, 没有证据               陈祥国以暴力、 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何明
           证明。其次, 陈祥国关于本案中的借条系                 耀控制在酒店客房内, 不仅当场将何明耀
           何明耀事先在香港写下的辩解不成立, 双                 身边的数千元现金劫为己有, 还逼迫何明
           方之间在案发前不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债                  耀在最短时间内交付巨款。陈祥国实施不
           务关系。何明耀陈述, 借条是其在酒店客                 法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要非法占有
           房内受陈祥国逼迫书写的。公安人员解救                  何明耀的财产, 而不是以何明耀为人质向
           何明耀时, 不仅在酒店客房内查获了借条, 何明耀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由于何明
           同时还查获了借条形成前的草稿, 草稿上                 耀未身带巨款, 陈祥国不得不同意何明耀
           尚有何明耀与香港联系时记载的电话号                   给香港打电话筹款, 也不得不与何明耀在
           码。如果借条是同年 4 月份在香港写下                 酒店客房内等待巨款的到来, 这一情节并
           的, 陈祥国在保留借条的同时, 何以还要不               没有改变陈祥国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合逻辑地将草稿一起保留? 还有, 被害人                性质。陈祥国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
           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中都说到, 陈祥国开始                 符合 “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
           索款的数额是 15 万元港币。如果 4 月份              物” 的抢劫罪特征, 构成抢劫罪。陈祥国在
           的借条上已经写明债务是 20 万元港币, 何              着手实行犯罪后,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以陈祥国开始索款时又降低为 15 万元港                而没有达到获得巨款的犯罪目的, 是犯罪
           币? 再有, 陈祥国当庭供述, 借条是 4 月份            未遂。需要说明的是, 陈祥国的行为虽然
           他到香港时胁迫何明耀写下的。何明耀既                  也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但鉴于其
           然 4 月份在自己家里都受到过陈祥国的胁                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
           迫, 何以在未带巨款又没有采取任何保护                 上的牵连关系, 根据 “择一重处” 原则, 对陈
           措施的情况下, 又于 6 月份来沪时主动约               祥国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见陈祥国? 最后, 陈祥国实施暴力、 胁迫行                  综上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
           为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索取 20 万元港币                国犯绑架罪, 指控的罪名不当, 应当纠正。
           的所谓债务, 何以解释其将何明耀包内的                 陈祥国的辩护人认为陈祥国的行为构成非
           港币与人民币现金翻走装在自己身上的行                  法拘禁罪, 该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据此,
           为? 本案种种情节证明, 陈祥国当庭所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20 万元借条是 4 月份在香港胁迫何明耀              十三条第( 四) 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写下” 的供述不实。二人之间的债务不能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规
           认定,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亦当然不成立。                 定, 于 2006 年 2 月 9 日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                   一、 被告人陈祥国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公私财产                 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                 民币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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