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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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4 9
了何明耀的人身自由, 但不构成索债型非 他方法, 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刑法
法拘禁罪。首先, 陈祥国及其辩护人所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
陈祥国曾为何明耀受伤一事不成立, 双方 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之间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关系。陈祥国受 逞的, 是犯罪未遂。 ” 综观本案案情, 被告人
伤是事实, 但是否为何明耀受伤, 没有证据 陈祥国以暴力、 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何明
证明。其次, 陈祥国关于本案中的借条系 耀控制在酒店客房内, 不仅当场将何明耀
何明耀事先在香港写下的辩解不成立, 双 身边的数千元现金劫为己有, 还逼迫何明
方之间在案发前不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债 耀在最短时间内交付巨款。陈祥国实施不
务关系。何明耀陈述, 借条是其在酒店客 法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要非法占有
房内受陈祥国逼迫书写的。公安人员解救 何明耀的财产, 而不是以何明耀为人质向
何明耀时, 不仅在酒店客房内查获了借条, 何明耀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由于何明
同时还查获了借条形成前的草稿, 草稿上 耀未身带巨款, 陈祥国不得不同意何明耀
尚有何明耀与香港联系时记载的电话号 给香港打电话筹款, 也不得不与何明耀在
码。如果借条是同年 4 月份在香港写下 酒店客房内等待巨款的到来, 这一情节并
的, 陈祥国在保留借条的同时, 何以还要不 没有改变陈祥国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合逻辑地将草稿一起保留? 还有, 被害人 性质。陈祥国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
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中都说到, 陈祥国开始 符合 “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
索款的数额是 15 万元港币。如果 4 月份 物” 的抢劫罪特征, 构成抢劫罪。陈祥国在
的借条上已经写明债务是 20 万元港币, 何 着手实行犯罪后,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以陈祥国开始索款时又降低为 15 万元港 而没有达到获得巨款的犯罪目的, 是犯罪
币? 再有, 陈祥国当庭供述, 借条是 4 月份 未遂。需要说明的是, 陈祥国的行为虽然
他到香港时胁迫何明耀写下的。何明耀既 也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但鉴于其
然 4 月份在自己家里都受到过陈祥国的胁 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
迫, 何以在未带巨款又没有采取任何保护 上的牵连关系, 根据 “择一重处” 原则, 对陈
措施的情况下, 又于 6 月份来沪时主动约 祥国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见陈祥国? 最后, 陈祥国实施暴力、 胁迫行 综上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
为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索取 20 万元港币 国犯绑架罪, 指控的罪名不当, 应当纠正。
的所谓债务, 何以解释其将何明耀包内的 陈祥国的辩护人认为陈祥国的行为构成非
港币与人民币现金翻走装在自己身上的行 法拘禁罪, 该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据此,
为? 本案种种情节证明, 陈祥国当庭所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20 万元借条是 4 月份在香港胁迫何明耀 十三条第( 四) 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写下” 的供述不实。二人之间的债务不能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规
认定,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亦当然不成立。 定, 于 2006 年 2 月 9 日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 一、 被告人陈祥国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公私财产 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 民币 7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