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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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不得鼓掌、 喧哗、 哄闹、 随意走动; 庭或者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司法工作人
( 三)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录像、 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构
摄影, 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 微博客等 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
新闻记者除外; 庭秩序, 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
( 四)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提问; 拘留,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 庭审继续进行;
( 五)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或者被告人
为。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 应当宣布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 诉 休庭。
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
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护人辩护,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
( 一) 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 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
行训诫; 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 应当宣布休
( 二) 不听制止的, 可以指令法警强行 庭; 仍有辩护人的, 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带出法庭;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拒
( 三) 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 可 绝辩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 根据案件
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 情况, 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 对其他被
日以下的拘留; 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 四) 未经许可录音、 录像、 摄影或者通 重新开庭后, 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
过邮件、 博客、 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护人辩护的, 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次
的,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
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对罚款、 拘留的 由其自行辩护。
决定不服的,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
申请复议, 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 拘留的人 形,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
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 的, 不予准许。
决定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该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 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应当准许; 是
内, 将复议申请、 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 否继续庭审, 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关事实、 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
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自案件宣
第二百五十一条 担任辩护人、 诉讼 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 由辩护人准
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被强行 备辩护, 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
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 拘留的, 人民法 间的除外。
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并可以建议依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
法给予相应处罚。 件, 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 冲击法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