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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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应当在撤 案件, 可以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
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 上, 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
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 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 由审判
定有错误的, 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 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 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或者调解书签
共同侵害人, 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 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告知其放弃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
的法律后果; 自诉人放弃告诉, 判决宣告后 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 自诉
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自诉人可以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人 撤回自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并 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和解、 撤回自诉
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 确属自愿的, 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系被强
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 迫、 威吓等, 并非出于自愿的, 不予准许。
的, 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 被通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
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不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采
予受理。但是, 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取强制措施的,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的, 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 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准
上犯罪行为, 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 许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
件,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 处理。
的审理, 适用本章的规定。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 理的, 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
调取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提供相关线索或 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及 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 应当恢复审理,
时调取。 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犯罪事实清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自诉案件, 应当
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
第二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 符合简易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对
程序适用条件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 其附带民事部分应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 参 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
定。 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 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 可以对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