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南特秩序冊
P. 13

(9) 未在登錄名單上之球員,未檢錄之球員及球衣號碼錯誤則不得上場
        比賽

    (10) 對於對手身分提出檢查者,必須在比賽開始發球前進行。
    (11) 若經大會發現不合規定或是未檢錄之球員上場,則取消其比賽資

        格和該參賽者之所有場次之相關成績,其對手之隊伍無條件晉級,
        且扣除保證金 500 元,並公布該學校和參賽者姓名。
8. 比賽制度:
    (1) 初賽採分組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淘汰制(複賽隊伍排序由大會排
        定)。初賽每組取前兩名(四角循環)、每組取第一名(三角循環)進行
        複賽。
    (2) 勝隊局數以 3:0 或 3:1 或勝得積分三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
        3:2 或勝績分得二分,敗隊得一分。棄權零分,以勝場多寡判定名
        次。如勝場數相同則依下列順序進行判定:

           a. 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b. 如兩隊以上(包含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

               賽程中所得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c. 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

               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d. 若再相等,如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

               籤決定
    (3) 比賽為三戰兩勝,採落地得分制,先勝兩局者得勝,比賽每局 25 分

        制,決勝局 15 分,決勝局 8 分後換場。遇 DEUCE 則連得兩分之隊伍
        取勝,最多到 30 分便完成一局比賽。若局數 2:0 則比賽提前結束。
    (4) 遲到五分鐘以棄權論,該場比賽判定對方以 25:0,25:0 勝利。
    (5) 開賽前由裁判召集雙方隊長,投錢幣決定場地權或球權(發球或接
        發),賽前每隊熱身時間為三分鐘,由猜拳勝利隊伍先進行熱身。
    (6) 除冠亞、季殿賽將由大會裁判股派線審,其餘場次各校需派人員協
        助線審之工作,但第一裁判及第二裁判仍擁有最終裁判權。若比賽
        隊伍對於比賽中裁判之判決有疑慮,請於賽中由隊長向裁判提出異
        議。
9. 比賽規則:
    (1) 每隊在一局中各有最多兩次暫停及六次替補,暫停時間為 60 秒

          鐘。局與局之間休息 3 分鐘。
    (2) 除大會另訂規則和賽制外,其餘比賽球員站位、輪轉順序、暫停及

          換人...等所有比賽相關規則均採用國際排球總會審定之最新排球
          規則(2013-2016),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則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3) 比賽進行中發生口頭爭吵,裁判判警告乙次,再則驅逐離場;發生
          打人情形,先動手該隊棄權;群架事件,該兩隊同時棄權。群架事

                                                             13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