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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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理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 成犯罪, 决定不予立案, 但需要追究其党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 纪、 政纪责任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
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 机关处理。
日起三日以内, 将立案备案登记表、 提请立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 应当按照本规则
检察院备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 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进
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 并在收到备案材 行通报。
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 提出是否同意下级
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
第九章 侦 查
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 应当在报经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 书面通知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通知下级人民检察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
院执行。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全面、 客观地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 收集、 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
检察院的决定, 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 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并依法进行审查、 核
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 实。
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下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
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必须重证据, 重调
异议的, 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 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检察院报告。 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予立案的, 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 应当制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
不立案通知书, 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 决定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保障犯罪嫌
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由侦查部门在 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同时告知本院控 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
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在收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
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严格依照刑
对不立案的复议, 由人民检察院控告 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
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 施, 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依
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并可以要求控告人、 申 法提请批准逮捕、 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
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 案件。
明不立案理由的,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
查监督部门办理。 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 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