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1012
十、 刑事程序 9 7 5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 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 传唤持续的时间
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 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
第二编第二章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 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
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传唤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 检察 第一百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看守所羁押后, 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应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分别进 当填写提讯、 提解证, 在看守所讯问室进
行。 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 因侦查工作需要, 需要提押犯罪嫌疑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传 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 经
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 检察长批准, 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 并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
传唤犯罪嫌疑人, 应当向犯罪嫌疑人 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
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并责 问。
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 捺指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应当由其在传唤 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 应当由 ( 一)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包
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 括姓名、 出生年月日、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民
写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经出示 所、 家庭情况、 社会经历、 是否属于人大代
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并将传唤的原因 表、 政协委员等;
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 ( 二)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
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到案时间和传 讼权利, 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告
唤结束时间。 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 的法律规定;
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 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 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
时, 其家属在场的, 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 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 并在讯问笔录中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
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 侦查人员应当及 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
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 拒绝回答的权利。
属。无法通知的, 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告知犯罪嫌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 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 告
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 需 知情况应当在录音、 录像中予以反映, 并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