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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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人               的, 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提                 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出申诉, 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                     第五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后继续提出申诉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                 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当受理。                                或者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 裁定尚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
           未执行的申诉, 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有错误时, 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         抗诉, 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人民法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裁定的申诉, 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                  出抗诉。
           已经复查的, 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人                   第五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
           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                 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 应当
           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 裁定有其他重大                 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         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
           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                  法院作出的判决、 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 如
           决、 裁定的申诉复查后, 认为需要提出抗诉               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 同级人
           的, 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                诉; 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 上
           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的刑事判决、 裁定的申诉复查后, 认为需要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提出抗诉的, 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
           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当提                 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决、 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 由派员出席法庭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                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
           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                  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查后, 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报请检察长或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刑
           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 由同级人民检               诉案件, 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
           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的, 应当提出意见, 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         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认为需要对被
           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办
           效力的刑事判决、 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                 案人员提出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报检
           结后, 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并在               察长决定。
           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件的判决、 裁定的监督, 适用本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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