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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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1 9
被告人: 刘宝春。因本案于 2009 年 12 2. 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 内幕信息尚未
月 30 日被逮捕。 形成, 不能因为其买卖该股票就认为利用
被告人: 陈巧玲。因本案于 2009 年 12 了内幕信息。3. 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没
月 30 日被逮捕。 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 被告人刘宝春的辩护人辩称: 刘宝春
宝春、 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 向江苏省南通 无罪。理由是: 1. 刘宝春是政府机关公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员, 作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不适格。
起诉书指控: 2009 年 2 月至 4 月间, 被 2. 刘宝春所知悉的信息不属 “内幕信息” 。
告人刘宝春受南京市人民政府指派, 代表 3. 侦查机关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移送审查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南京市经委) 起诉以后再补充证据材料, 属程序违法, 这
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部分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 中国证监会、
( 以下简称十四所) 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 属于
有限公司( 以上简称国睿集团) 与高淳县人 法律未作规定的单位作证, 主体不适格, 应
民政府洽谈重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 当予以排除, 并申请法庭通知上述函件的
司( 以下简称高淳陶瓷公司) 过程, 在涉及 经办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 被告人陈巧玲辩称: 其购买高淳陶瓷
开前, 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陈巧玲。后刘 股票时, 并不知道被告人刘宝春从事的工
宝春、 陈巧玲经共谋, 在价格敏感期内, 以 作性质, 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
出售所持其他股票、 向他人借款人民币 400 易犯罪; 刘宝春让其买卖高淳陶瓷股票是
万元所得资金, 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刘如 事实, 自己很后悔, 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海、 刘如兵、 费忙珠、 刘仁美等人的股票账 被告人陈巧玲的辩护人辩称: 指控陈
户, 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 巧玲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易方式先后买入共计 614022 股的高淳陶 理由是: 1.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两份认定函
瓷 流 通 股,抛 出 后 非 法 获 利 人 民 币 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认定函的内容不
7499479. 22 元。公诉机关认为, 刘宝春作 具有客观真实性。2.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与陈巧玲共谋, 在价 告人刘宝春在 2009 年 3 月 6 日之后将内
格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情 幕信息告知过陈巧玲。刘宝春与陈巧玲共
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谋的是买股票, 但不是共同利用内幕信息
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以内幕 共谋, 不构成共同犯罪。
交易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
共同犯罪。提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明:
院依法判处。 一、 被告人刘宝春负责联系重组洽谈,
被告人刘宝春辩称: 1. 其仅是十四所 获悉内幕信息的事实
与高淳县政府商谈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牵 2009 年 1 月, 十四所为做强该所下属
线联系人, 对于重组的谈判过程、 谈判能否 企业国睿集团, 欲通过一家上市公司进行
成功其不清楚, 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资产重组 “借壳” 上市, 以配合南京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