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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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1 9

               被告人: 刘宝春。因本案于 2009 年 12 2. 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 内幕信息尚未
           月 30 日被逮捕。                          形成, 不能因为其买卖该股票就认为利用
               被告人: 陈巧玲。因本案于 2009 年 12         了内幕信息。3. 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没
           月 30 日被逮捕。                          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                    被告人刘宝春的辩护人辩称: 刘宝春
           宝春、 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 向江苏省南通               无罪。理由是: 1. 刘宝春是政府机关公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员, 作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不适格。
               起诉书指控: 2009 年 2 月至 4 月间, 被 2. 刘宝春所知悉的信息不属 “内幕信息” 。
           告人刘宝春受南京市人民政府指派, 代表 3. 侦查机关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移送审查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南京市经委)                起诉以后再补充证据材料, 属程序违法, 这
           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部分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 中国证监会、
           ( 以下简称十四所) 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 属于
           有限公司( 以上简称国睿集团) 与高淳县人               法律未作规定的单位作证, 主体不适格, 应
           民政府洽谈重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                  当予以排除, 并申请法庭通知上述函件的
           司( 以下简称高淳陶瓷公司) 过程, 在涉及              经办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                      被告人陈巧玲辩称: 其购买高淳陶瓷
           开前, 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陈巧玲。后刘                 股票时, 并不知道被告人刘宝春从事的工
           宝春、 陈巧玲经共谋, 在价格敏感期内, 以              作性质, 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
           出售所持其他股票、 向他人借款人民币 400              易犯罪; 刘宝春让其买卖高淳陶瓷股票是
           万元所得资金, 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刘如                 事实, 自己很后悔, 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海、 刘如兵、 费忙珠、 刘仁美等人的股票账                  被告人陈巧玲的辩护人辩称: 指控陈
           户, 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                 巧玲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易方式先后买入共计 614022 股的高淳陶              理由是: 1.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两份认定函
           瓷 流 通 股,抛 出 后 非 法 获 利 人 民 币         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认定函的内容不
           7499479. 22 元。公诉机关认为, 刘宝春作          具有客观真实性。2.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与陈巧玲共谋, 在价               告人刘宝春在 2009 年 3 月 6 日之后将内
           格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情                 幕信息告知过陈巧玲。刘宝春与陈巧玲共
           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谋的是买股票, 但不是共同利用内幕信息
           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以内幕               共谋, 不构成共同犯罪。
           交易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
           共同犯罪。提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明:
           院依法判处。                                  一、 被告人刘宝春负责联系重组洽谈,
               被告人刘宝春辩称: 1. 其仅是十四所             获悉内幕信息的事实
           与高淳县政府商谈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牵                      2009 年 1 月, 十四所为做强该所下属
           线联系人, 对于重组的谈判过程、 谈判能否               企业国睿集团, 欲通过一家上市公司进行
           成功其不清楚, 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资产重组 “借壳” 上市, 以配合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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