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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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1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期间, 买入高淳陶 【审判】
瓷股票共计 614022 股, 支付人民币共计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
4391183. 20 元;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至 6 为:
月 24 日期间, 将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 《证券法》
收入金额人民币共计 11890662. 42 元, 非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
法获利人民币共计 7499479. 22 元。 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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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7 日、 月 22 日, 中国证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开的信息, 包括: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先后作出 《关于刘宝春等人涉嫌内幕交易、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
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 》 、《关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股
于刘宝春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事项的 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补充认定函》 , 认定: 2009 年 3 月 6 日, 十四 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所与高淳县政府商洽重组高淳陶瓷公司, 其他重要信息。
并形成合作框架初稿等事项, 在公开披露 本案中, 从参与主体和内容看, 被告人
前属于 《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 刘宝春牵线的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 涉
息; 被告人刘宝春属于 《证券法》 第七十四 及相对控股 31. 33% 的股东转让股权, 属于
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持
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 2009 年 3 月 6 日 有股份、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至 4 月 20 日。 法定重大事件; 由十四所受让股权, 拟成为
案发后,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退出全 第一大股东, 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部违法所得。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电脑主机 化。上述事项均是法定的内幕信息。从时
一台, 冻结涉案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 间上看,2009 年 3 月 6 日的 《合作框架》 是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 质证的被告 内幕信息的第一次书面化, 虽双方对洽谈
人刘宝春、 陈巧玲的供述、 证人证言、 书证、 重组方案有几易其稿、 不断完善的过程, 但
物证、 中国证监会认定函等证据证实, 足以 所涉十四所受让国有股、 成为公司第一大
认定。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始终被保留, 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 1) 上市公司重 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 “借壳” 上市的总
大资产重组洽谈这一事件是否属于 “内幕 思路从一开始即已确定。从知情范围看,
信息” ; ( 2) 被告人刘宝春作为国家工作人 自 2009 年 3 月 6 日形成 《合作框架》 初稿,
员, 因履行工作职责参与上市公司的重组 到 4 月 20 日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
洽谈, 是 否 属 于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 该
( 3)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被告人陈巧玲 内幕信息的知悉人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
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行为, 是否构成共同 具有秘密性, 完全符合内幕信息尚未公开
犯罪; ( 4) 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函及上海证 的法定要求。从影响力看, 因高淳陶瓷公
券交易所法律部的函件可否作为证据采 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 在
信。 2009 年 5 月 22 日复牌交易后, 高淳陶瓷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