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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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具有唯一性, 且赵玉侠亦供称其向申 条、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
东兰所购的人血白蛋白全部销售给高彪,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
与高彪向赵玉侠共购买了假人血白蛋白 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792 瓶、 赵玉侠销售给郝传志 20 瓶的供述 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能够印证。综上, 购销假药渠道的单一性 院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
和相互印证的上述证据, 可以认定公诉机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关指控四被告人生产、 销售假药的数量是 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于
准确的。 2009 年 7 月 2 日判决:
综上, 被告人申东兰生产、 销售假药, 一、 被告人申东兰犯生产、 销售假药
被告人赵玉侠、 高彪销售假药, 致人死亡并 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以及被告人 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
佘永红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 赵玉侠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
危害的行为, 分别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和 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 被告人高彪犯销售假药罪, 判处有期徒刑
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
被告人申东兰、 赵玉侠、 高彪销售假药 币 200000 元。被告人佘永红犯销售假药
造成一人死亡、 五人重伤、 一人轻伤, 所犯 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
罪行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申东兰当庭认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 元;
罪, 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玉侠认 二、 责令被告人申东兰退出违法所得
罪态度较好, 当庭认罪, 并积极赔偿有关被 人民币 17665 元, 被告人赵玉侠退出违法
害人家属损失, 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 所得人民币 25860 元, 被告人高彪退出违
人高彪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 经查 法所得人民币 145900 元, 被告人佘永红退
证属实, 系立功, 可依法从轻处罚。高彪在 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29205 元, 予以没收,
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能积极赔偿 上缴国库。
部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取得被害人家 一审被告人赵玉侠不服一审判决, 向
属谅解,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请求依法
永红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相 改判。主要理由是: 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
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高彪有立功表 假药数量多于实际销售的数量。
现, 可从轻处罚; 赵玉侠、 高彪认罪态度较 赵玉侠辩护人的意见是: 1. 原判认定
好, 案发后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经济 赵玉侠销售假药的数量是根据其下线高彪
损失, 可酌情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当庭认 销售的数量予以认定, 多于其本人供述的
罪, 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 数量, 说明赵玉侠不是高彪销售假药的唯
以采纳。 一上线, 原判认定赵玉侠向高彪出售的假
据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 药致人重伤、 死亡的证据不足; 2. 作为原判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 认定事实依据的相关鉴定结论, 鉴定人在
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 庭审中未到庭作出说明; 公安机关鉴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