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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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十家百亿企业集团工程” 的实施。时 二、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进行内幕交
任南京市经委主任的被告人刘宝春受南京 易的事实
市政府的指派, 负责牵线联系十四所与高 2009 年 2、3 月, 被告人刘宝春在牵线
淳县政府洽谈由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 联系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期间, 将重组
事宜。2 月上旬, 刘宝春介绍十四所与高 信息透露给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淳县政府有关领导见面商谈、 陪同实地考 的配偶被告人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
察, 双方均表达了合作意向。2 月中下旬, 下, 被告人陈巧玲分别于 4 月 1 日、7 日、8
刘宝春又约双方联系人到其办公室, 指导 日, 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办公室以电
双方磋商出台合作方案。3 月 6 日, 由十四 脑网上委托交易的方式, 通过家庭实际控制
所草拟的 《合作框架》 形成初稿, 条款包括 的刘如海、 费忙珠股票交易账户, 买入高淳
高淳县政府将所持的高淳陶瓷公司股权转 陶瓷股票共计 45800 股, 支付人民币共计
让给十四所、 使其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318271. 60 元; 4 月 13 日, 又通过家庭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后洽谈双方对合作框 控制的刘仁美股票交易账户, 买入高淳陶瓷
架多次进行磋商、 修改。期间, 双方将合作 股票 10100 股, 支付人民币 72975 元。
谈判进展情况告知刘宝春, 刘宝春即向南 4 月初, 被告人刘宝春决定向他人借
京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4 月 19 日, 款并授意被告人陈巧玲以借款资金购买
十四所将双方最终商定的 《合作框架意向 高淳陶瓷股票。4 月 13 日、14 日, 刘宝春
书》 送至南京市经委, 刘宝春在该意向书上 向蒋国春借得款项共计 300 万元。陈巧
作为鉴证方签名并加盖南京市经委公章 玲分别于 4 月 13 日、14 日、15 日, 通过刘
后, 出席洽谈双方签署 《合作框架意向书》 如海和临时借用的刘如兵的股票交易账
的签字仪式。4 月 20 日, 高淳陶瓷股票在 户, 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共计 419500 股, 支
股市开盘后出现涨停。同日, 高淳陶瓷公 付人民币共计2999718. 21元。4 月 15 日,
司发布 《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宣 刘宝春向薛军借得款项 100 万元。同日,
布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 陈巧玲通过费忙珠股票交易账户, 买入高
项, 高淳陶瓷股票自 4 月 21 日起停牌。自 淳陶瓷股票共计 138622 股, 支付人民币
4 月 21 日至 5 月 21 日期间, 高淳陶瓷公司 1000218. 39 元。
例行发布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 5 月初, 被告人刘宝春授意被告人陈
《 复牌公告》 等一系列公告。5 月 22 日, 高 巧玲、 刘如海将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的所有
淳陶瓷股票复牌交易后价格上扬, 在该股 高淳陶瓷股票在复牌后尽快卖出。自 5 月
票的交易日内连续 10 个涨停。 22 日高淳陶瓷股票复牌至 6 月 24 日期间,
高淳陶瓷公司于 2003 年 1 月在上海 刘如海、 刘如兵以及陈巧玲通过电脑网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十四所重组前, 高淳 委托和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 将刘如海、 刘
县国有资产经营( 控股) 有限公司持有的高 如兵、 费忙珠、 刘仁美股票交易账户中的
淳 陶 瓷 公 司 国 有 股 占 该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14022 股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 收入金
31. 33% , 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 额人民币共计 11890662. 42 元。
人。 综上,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自 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