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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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3

           交易的明细情况互相印证, 亦具有证明力。 罪, 刘宝春是主犯, 陈巧玲是从犯。刘宝
           因该回函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函                 春、 陈巧玲均是初犯、 偶犯, 案发后退出全
           件经办人员无必要再到庭作证。故两被告                  部赃款, 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均可酌情
           人的辩护人关于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                 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
           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不应作为本案的证                  合陈巧玲作为非身份犯, 受刘宝春的指使、
           据采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宝                 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春的辩护人要求出具上述函件的经办人员                  表现, 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 不予采纳。                        据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此外, 对被告人刘宝春和陈巧玲关于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
           买入高淳陶瓷股票之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                  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
           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的辩解, 法院认为, 行               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
           为时是否意识到犯罪, 反映行为人主观恶                 四条之规定, 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判决如
           性程度, 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但行为人
                                               下:
           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存在认识                      一、 被告人刘宝春犯内幕交易罪, 判处
           上的错误, 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性
                                               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
           质认定和责任追究。
                                               万元。
               对被告人刘宝春的辩护人关于侦查机
                                                   二、 被告人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 免予
           关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移送审查起诉以后
                                               刑事处罚。
           再补充证据材料属程序违法, 应当予以排
                                                   三、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违法所得人
           除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民币 7499479. 22 元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的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可以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刘宝春、 陈巧玲在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未
           证据材料。因此, 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之
                                               提出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 侦查机关补充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 进
           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 惠
               综上, 被告人刘宝春作为十四所与高
                                                    庆祥、 陈创、 冯振达非法吸收公
           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事
           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 因履行工作                      众存款, 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①
           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 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刘宝春向被                     【裁判摘要】
           告人陈巧玲泄露该信息, 共同利用所知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
           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情节特别严重, 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                  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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