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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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连续 10 个涨停, 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 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因此, 中国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人刘宝春
证监会作出关于 2009 年 3 月 6 日, 十四所 和被告人陈巧玲是夫妻关系, 刘宝春知悉
与高淳县政府商谈由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 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内幕信息后,
公司, 并形成合作框架, 以上事项在公开披 泄露给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下, 陈巧
露前属于内幕信息, 价格敏感期为 2009 年 玲通过家庭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
3 月 6 日至 4 月 20 日的认定意见, 有充分 户, 将刘宝春所借巨资, 以及卖出其他股票
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刘宝春关于其购 所得资金全部买入高淳陶瓷股票, 获得非
买高淳陶瓷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辩 法利益。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陈巧玲主观上
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刘宝春知悉的信息不属 知道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 其客
“内幕信息” 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观上实施具体操作股票交易、 帮助实现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 《刑法》 第 罪目的的行为, 构成共同犯罪。陈巧玲的
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辩护人关于陈巧玲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范围,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 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证券交易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中国证监会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 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行使监督
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 维护证券期货市
规定的其他人。 场秩序的行政职能 。《证券法》 赋予中国证
本案中, 被告人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 监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
委, 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对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南京市政 中国证监会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
府部门联系人, 参与了重组过程, 在此期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
间, 洽谈双方均多次告知刘宝春合作谈判 嫌犯罪, 由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认定; 公安
的进展情况, 刘宝春也多次向南京市政府 机关、 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
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刘宝春是因其担任的 关进行性质认定的, 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
行政机关职务、 履行其工作职责而获悉了 具认定意见。故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
内幕信息。刘宝春在价格敏感期内外借巨 围内, 对本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价格敏
资买入巨额高淳陶瓷股票、 谋取巨额利益 感期起止日期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的行为, 也充分证明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交易等出具的认定意见, 是根据法律授权
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 作出的专业认定, 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
会作出刘宝春属于 《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规 定, 具有证明力。
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有 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受侦查机
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应予采信。 关的委托, 经该所有关部门对涉案股票账
刘宝春关于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辩解 户实际交易记录的相关数据进行核算后作
及其辩护人关于刘宝春是政府机关公务人 出的专业统计, 既与两被告人的供述、 相关
员、 作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不适格的 证人证言相一致, 又与书证涉案账户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