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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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2 5
员, 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罪。此外, 惠庆祥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
处罚。惠庆祥还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公司 陈述了投资 “忆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的事
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 实, 即使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亦应认定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构成 惠庆祥具有自首情节, 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挪用资金罪。请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 被告人陈创辩称: 本人在被告单位尤
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创有立功情节, 建 湖塔园公司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非
议依法从轻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的辩护人认 被告人陈创的辩护人认为: 陈创虽然
为: 尤湖塔园公司向企业借款和向社会公 是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西安地区的负责
众出售塔位均属正常市场行为, 尤湖塔园 人, 但实际上对该公司经销塔位只起协调
公司曾就销售塔位的价格报请渭南市物价 作用, 在本案中作用小, 此外, 陈创向公安
局审核, 该局以文件形式表示同意, 因此, 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惠庆祥挪用资金犯罪的
尤湖塔园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 线索, 有立功情节, 建议对陈创减轻处罚并
公众存款罪, 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应通过民 适用缓刑。
事诉讼程序解决。 被告人冯振达辩称: 被告单位尤湖塔
被告人惠庆祥辩称: 一、 被告单位尤湖 园公司向社会公众出售塔位是正常的市场
塔园公司出售塔位属正常市场行为, 并不 行为, 本人的行为也完全是履行职务, 因此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况且, 经评估尤湖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塔园公司资产完全能够清偿客户资金, 作 被告人冯振达的辩护人认为: 被告单
为该公司的负责人, 领导、 组织尤湖塔园公 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是正常的市场行
司销售塔位系本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不 为, 客户与公司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该公司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 根据本人 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没有明确将
与合作方的约定, 尤湖塔园公司的经营和 这种行为规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
管理由本人全权负责, 所以本人有权使用 外, 冯振达已经不是尤湖塔园公司的职工,
该公司的资金, 故本人使用公司资金的行 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 冯振达不构
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惠庆祥的辩护人认为: 被告单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
位尤湖塔园公司销售塔位业经民政部门批 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经被告人惠庆祥和其
准, 该公司向客户销售塔位及向个人、 企业 他股东合作, 于 1998 年 7 月 7 日在渭南市
借款均属市场行为,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 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惠庆祥担任公司董
存款罪, 因此惠庆祥在本案中的行为也不 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陈创担任公司常务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惠庆祥与 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 西安分公司( 办事
渭南市社福工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惠庆 处) 负责人, 具体负责公司在西安的营销事
祥完全负责尤湖塔园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项等。被告人冯振达自 2001 年起参与该
因此, 惠庆祥有权决定该公司资金使用, 其 公司在西安地区的塔位营销,2003 年 3 月
使用该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 任该公司市场总监, 承包该公司在西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