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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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                  且系单位犯罪; 郑戈作为安基公司直接负
           东的股权, 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                 责的主管人员, 其行为亦构成擅自发行股
           股票的行为,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票罪, 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 被告人郑戈及其
           罪处罚。                                辩护人均辩称: 1. 国家法律对于非上市股
              【案情】                             份公司能否转让股权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
               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 被告单位
           院。                                  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 被告
               被告单位: 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               单位及被告人从事的是正常的股权转让业
           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               务, 本案应属安基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民
           守敬路。                                事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代表人: 郑金妹, 女, 该公司监事               【审判】
           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 郑戈。男,64 岁, 原系上海安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4
           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                 月,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400 万元, 股东包
           表人。2006 年 12 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             括 2 家单位和 16 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戈
           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2008 年 4 月因           担任安基公司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持股
           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撤销                 比例为 44% 。安基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
           前罪缓刑宣告,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现               准的经营范围为: 生物制品加工, 化工原
           在服刑中。                               料、 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销售, 本企业自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                生物制品和技术出口, 本企业进料加工及
           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三来一补业务。
           简称安基公司) 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                     2001 年 12 月,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为筹
           股票罪,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                 集研发资金, 由被告人郑戈提议经股东会
           公诉。                                 集体同意后, 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
               起诉书指控: 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8    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
           月期间, 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                 直到 2007 年 8 月期间, 由郑戈负责联系并
           司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为了给单位募集               先后委托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
           资金, 经股东会集体决定, 在未经证券监管               天成投资实业公司、 王存国、 周震平、 黄浩
           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                 等个人, 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 对外谎称
           个人代理,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安基公                 安基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
           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 共计向 260 余人发              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 向不特定社会公
           行股票 322 万股, 募集资金人民币 1109 万          众推销郑戈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郑
           余元, 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支付代理费                 戈和中介人员具体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
           用。安基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                  民币 2 ~ 4 元间不等。安基公司与受让人
           发行股票, 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分别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 和 《回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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