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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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
综上,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在本案 害人; 六、 对被告人惠庆祥挪用资金的 400
中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且数 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
额巨大。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尤湖塔园公司及惠庆祥均不服一审判
管人员, 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 决,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究刑事责任, 惠庆祥利用其担任尤湖塔园 上诉人尤湖塔园公司认为: 尤湖塔园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 挪用该 公司与每一位塔位购买者都是在平等自愿
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挪用公司资 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 未与任何人签订
金数额巨大, 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依法 过所谓的投资型合同, 本公司出售塔位的
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创作为直接责任人 行为不符合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变相
员, 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 吸收公众存款” 的特征。故尤湖塔园公司
责任, 鉴于其具有立功表现, 应依法从轻处 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罚; 被告人冯振达亦属直接责任人员, 应以 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 上诉人惠庆祥认为: 一、 上诉人尤湖塔
于其参与单位犯罪时间较短, 作用较小, 故 园公司销售塔位和借款行为不符合非法吸
予以从轻处罚; 尤湖塔园公司将非法吸收 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本人在公司中
的公众存款用于建设塔园和公司日常经营 履行职责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
活动, 因此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众存款罪。二、 尤湖塔园公司实际上没有
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 股东会, 是由本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本人有
害人; 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在尤湖塔园公 权使用 400 万元公司资金, 不是私自随意
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收入亦为违 支配, 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三、
法所得, 也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据 2006 年 10 月 31 日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
此,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6 月 5 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后, 即主动交代使用
日判决: 公司资金 400 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的事实,
一、 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犯非法吸 如果认定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应同时
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罚金 50 万元; 二、 被告 认定本人具有自首情节。
人惠庆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认了
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 40 万元, 犯挪用资 一审查明的事实。
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 【二审】
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 40 万元; 三、 被告人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
三年, 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 20 万元; 四、 被 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
告人冯振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 10 万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
元; 五、 对被告单位尤湖塔园公司、 被告人 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
惠庆祥、 陈创、 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