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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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缴被告人陈祥国的犯罪工具予 被告人: 王保军, 曾用名王占男, 男, 汉
以没收。 族,45 岁, 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西关, 无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陈祥国在法定期 业。1994 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
限内未提出上诉, 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一审 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 年 2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月 28 日刑满释放,2003 年 5 月 26 日因寻
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3.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 2004 年 11 月 25 日刑满释放。
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① 以上三被告人于 2005 年 3 月 5 日因
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
【裁判要旨】 武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3 月 17 日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 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
十三条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管辖, 同年 4 月 11 日被逮捕。
目的,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 “暴力”, 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犯抢劫罪, 向
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强制, 如杀伤、 殴打、 捆绑或禁闭等。 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欺骗 起诉书指控: 2004 年 6 月 4 日至 2005
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 而 年 3 月 2 日, 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王
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 乐平、 王保军及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 李
内, 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从而劫取被害人 小元、 肖亭等人, 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
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 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 强行劫取公 市、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等地, 以购买电脑配
私财物的行为,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件为由, 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门反锁, 抢劫作案五起, 抢劫电脑配件、
【案情】 笔记本电脑、 小灵通手机等各类财物价值
公诉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 148090 元( 赃物未追回) 。以上三名被告
检察院。 人的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 白雪云, 别名白雪, 女, 汉族,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
45 岁,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 无业。 项的规定, 构成抢劫罪, 且抢劫数额巨大。
被告人: 王乐平, 男, 汉族,53 岁, 住黑 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
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八街, 原系通河 新犯罪, 系累犯, 应从重处罚。提请以抢劫
县清河林业局工人。1976 年因抢劫罪被黑 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年,1982 年刑满释放。 1. 被害人张俊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4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