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587

5 5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二、 查缴被告人陈祥国的犯罪工具予                   被告人: 王保军, 曾用名王占男, 男, 汉
           以没收。                                族,45 岁, 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西关, 无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陈祥国在法定期               业。1994 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
           限内未提出上诉, 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一审               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 年 2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月 28 日刑满释放,2003 年 5 月 26 日因寻
                                               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3.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                  2004 年 11 月 25 日刑满释放。
                 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①            以上三被告人于 2005 年 3 月 5 日因
                                               涉嫌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
              【裁判要旨】                           武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3 月 17 日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             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
           十三条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管辖, 同年 4 月 11 日被逮捕。
           目的,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 “暴力”, 告人白雪云、 王乐平、 王保军犯抢劫罪, 向
           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强制, 如杀伤、 殴打、 捆绑或禁闭等。                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欺骗                   起诉书指控: 2004 年 6 月 4 日至 2005
           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 而                 年 3 月 2 日, 被告人白雪云伙同被告人王
           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                   乐平、 王保军及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海宝、 李
           内, 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从而劫取被害人               小元、 肖亭等人, 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
           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                 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 强行劫取公                 市、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等地, 以购买电脑配
           私财物的行为,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件为由, 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屋内,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门反锁, 抢劫作案五起, 抢劫电脑配件、
              【案情】                             笔记本电脑、 小灵通手机等各类财物价值
               公诉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               148090 元( 赃物未追回) 。以上三名被告
           检察院。                                人的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 白雪云, 别名白雪, 女, 汉族,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
           45 岁,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 无业。             项的规定, 构成抢劫罪, 且抢劫数额巨大。
               被告人: 王乐平, 男, 汉族,53 岁, 住黑        其中被告人王保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
           龙江省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八街, 原系通河                 新犯罪, 系累犯, 应从重处罚。提请以抢劫
           县清河林业局工人。1976 年因抢劫罪被黑               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年,1982 年刑满释放。                           1. 被害人张俊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4 期。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