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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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5 7
二、 关于韦国权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 占有、 使用该车, 故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
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立。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 四、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国权在案发
取了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者或者经 后,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 万元, 经查
手者发觉的方法, 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属实。韦国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特
这种秘密手段是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 保 别巨大, 但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且
管者或者经手者而言, 同时是行为人主观 被盗车辆已被追回, 并未给失主造成太大
上自认为不会被发觉, 并非旁人确实不知 经济损失,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或者不能发现。本案中, 涉案车辆车窗未 据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关、 车门未锁、 钥匙未拔的不正常状况, 不 6 月 11 日判决:
仅为被告人韦国权实施盗窃行为创造了便 被告人韦国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
利条件, 也使得其采取的秘密手段的表现 刑 10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形式与一般盗窃犯罪中秘密手段( 如撬门、 韦国权不服一审判决, 以开走涉案车
砸窗等) 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并不能 辆只是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占, 没有非
据此认为韦国权的行为不是秘密的。经审 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不构成盗窃罪为由, 向
理查明, 韦国权就是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管理后才潜入车中, 并在确信不会被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发觉的情形下, 将该车开走、 藏匿的。其行 审理本案。经过阅卷,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犯罪客观方面的 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 确认了一审法
规定, 即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故 院查明的事实。
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 没有事实和法律 【二审】
根据, 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三、 关于韦国权对涉案车辆是否具有 对于涉案物品是否属于 “遗忘物”, 应
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就案件的具体情形, 参酌日常社会生活
经查, 被告人韦国权在使用车辆期间, 的准则加以判断。对于财物来说, 一般以
更换车牌, 对车进行伪装, 并为其使用便 是否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是否损害其经济
利, 对车辆进行多次维修, 占有和使用该车 价值为标准, 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一
长达 9 个月之久, 直至被抓获。另外, 韦国 类动产较为特殊, 例如机动车、 船舶等, 它
权还将车中存放的美元、 生活物品加以挥 们虽可移动, 且移动后也不会影响其经济
霍、 使用或藏匿, 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 价值, 但是这类财物的价值较大, 所有人必
故对于韦国权辩护人提出韦国权开走涉案 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 相
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张, 不予支 关交易, 必须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所有权
持。对于韦国权自称多次想归还车辆的辩 才发生转移。它们的物权变动遵照不动产
解理由, 经查, 韦国权窃取车辆后, 即发现 物权变动的规则, 具有区别于一般动产的
了车主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其兄也多次 特性。对于一般的动产而言, 成为遗忘物
敦促其归还, 但韦国权置之不理, 继续长期 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物品附近没有人或者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