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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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该物品声明支配。但是对于机动车这 后,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根据自己
类财产的占有支配, 不以特别声明为必要, 的车牌号找寻自己的车辆。因此, 韦国权
也不以持续不断的实际控制为先决条件, 更换车牌的行为, 实际是其秘密窃取行为
司机离开车辆, 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对机 的延续, 借此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失去通
动车的控制。另一方面, 从社会日常生活 过车牌寻找自己车辆的可能, 从而实现其
观念来看, 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停放在路边 盗窃犯罪的目的。
的机动车的支配关系也并不因车窗未关、 上诉人韦国权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
车门未锁、 钥匙未拔而受影响, 即使机动车 目的。韦国权窃取车辆后, 即发现了车主
辆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暂时无人支配, 也能 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且其兄也多次敦促
从常理推断该车并非被人遗忘。故涉案机 其归还, 但韦国权一直置之不理, 继续占
动车虽未关窗、 关门, 没拔钥匙, 亦不能推 有、 使用该车, 还更换车牌, 对车辆进行多
定其是遗忘物。 次维修, 占有和使用该车长达 9 个月之久,
本案上诉人韦国权实施了秘密窃取的 直至被抓获。另外, 韦国权还将车中存放
盗窃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 的美元、 生活物品加以挥霍、 使用或藏匿。
认为采取了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者 以上事实, 足以认定韦国权主观上具有非
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 将财物非法占有 法占有的目的。
的行为。这种秘密手段是相对于财物的所 根据本案的事实, 上诉人韦国权的行
有人、 保管者或者经手者而言, 并非旁人确 为不是对遗忘物的占有, 而是以非法占有
实不知或者不能发现。本案中, 涉案车辆 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构成盗
车窗未关、 车门未锁、 钥匙未拔的不正常状 窃罪, 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 韦国
况, 不仅为韦国权实施盗窃行为创造了便 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 万元, 经查
利条件, 也使得其采取的秘密手段的表现 属实。鉴于韦国权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
形式与一般盗窃犯罪中秘密手段( 如撬门、 损失, 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 并未给失主造
砸窗等) 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但并不能据 成太大经济损失,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认为韦国权的行为不是秘密的。韦国权 综上, 上诉人韦国权关于 “开走涉案车
是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人管理后, 潜入车 辆只是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占, 没有非
中, 并在确信不会被人发觉的情形下, 将该 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不构成盗窃罪” 的上诉
车开走、 藏匿, 并挥霍、 使用车内的财物。 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成立。一
因此, 韦国权在取得财物时, 采取的是秘密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
窃取的非法手段。随后, 韦国权在使用涉 合法, 应予维持。
案车辆过程中, 还更换了车牌号。机动车 据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
辆物权变动遵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也区别于一般动 第( 一) 项之规定, 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裁
产, 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所 定:
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车辆丢失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