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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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7 3
仇国宾时, 牟驰敏已预感卡内钱款可能会 握密码, 形成对卡内钱款的实际占有和控
被崔勇、 仇国宾取走, 且在经查询确认卡内 制。此后, 虽然因操作失误致使涉案银行
钱款已被转移时, 牟驰敏当即断定系崔勇、 卡被吞, 但被害人基于对密码的掌握, 依旧
仇国宾等人所为。据此, 三被告人的辩护 保持对卡内钱款的实际控制。卡被吞后,
人认为, 三被告人挂失、 补卡、 取款等行为, 牟驰敏通过罗长影请求被告人崔勇、 仇国
因实际已被被害人觉察而不具备秘密窃取 宾帮忙取卡, 该请求内容明确限于取卡, 而
性质。法院认为, 上述情节不影响三被告 不涉及对卡内钱款的委托保管。在此期
人行为的秘密窃取本质。盗窃罪中的 “秘 间, 牟驰敏曾明确要求仇国宾的女友转告
密窃取” 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 仇国宾不能动用卡内钱款, 仇国宾的女友
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发觉的手段, 违背财 也将牟驰敏的要求如实转告仇国宾。因
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 将财物转移为 此, 可以认定, 牟驰敏从未作出委托被告人
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罪中的 保管卡内钱款的意思表示, 三被告人对此
“秘密窃取” 具有主观性、 相对性、 当场性的 亦明知。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请
特征。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盗 求仇国宾到银行领卡, 双方之间即形成民
窃行为不会被发觉, 至于实际上是否被发 事上的委托关系, 涉案银行卡及卡内存款
觉, 不影响 “秘密窃取” 的成立; 相对性是指 因此而为仇国宾实际控制的辩护意见不能
行为人自认为盗窃行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 成立。
者或保管者发觉, 至于是否会被第三者发 如前所述, 涉案银行卡被吞后, 被害人
觉, 不影响 “秘密窃取” 的成立; 当场性是指 牟驰敏虽然失去了对卡的实际控制, 但基
行为人自认为在实施盗窃行为当时不会被 于掌握密码, 并未丧失对卡内钱款的占有
发觉, 至于事后是否被发觉, 不影响 “秘密 和控制。被告人崔勇、 仇国宾、 张志国如果
窃取” 的成立。本案中, 三被告人虽然是公 仅仅协助被害人取回涉案银行卡, 不可能
然实施挂失、 补卡、 取款、 转账等行为, 但被 控制卡内钱款。三被告人是通过积极地实
害人并没有当场发觉, 更无法阻止三被告 施挂失、 补办新卡、 转账等行为, 实现了对
人的行为。被害人虽然对三被告人可能侵 涉案银行卡内钱款的控制和占有。上述行
犯其财产存在怀疑和猜测, 并在案发后第 为完全符合盗窃罪 “转移占有” 的法律特
一时间察觉了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但这 征。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涉案银行卡内
与被害人当场发觉犯罪行为具有本质区 钱款为仇国宾占有、 控制, 三被告人的行为
别。因此, 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 不具有 “转移占有” 性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
罪 “秘密窃取” 的特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立, 不予采纳。
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 被告人崔勇、 仇国宾、 张志
三、 被告人崔勇、 仇国宾、 张志国的行 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秘密窃取他人
为符合盗窃罪 “转移占有” 的法律特征。 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
本案中, 被害人牟驰敏从被告人仇国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应予刑事
宾处租用与 POS 机捆绑的涉案 e 时代卡 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崔勇、 仇国宾、 张志国
后, 更改了密码, 通过持有涉案银行卡并掌 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