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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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7 5

           告人利用编写、 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                 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余刚的辩护人对
           他人的银行账号、 密码, 窃取或实际控制他               公诉机关指控余刚与唐君、 贺斌共同盗窃
           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 构成盗窃                 应怡红存款 11860 元不持异议, 但提出进
           罪。                                  入 “周忠舫” 账户内的应怡红存款中另外的
              【案情】                             5540 元没有被余刚提取, 不能认定余刚非
               公诉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法占有这部分存款, 公诉机关指控余刚与
           检察院。                                唐君、 贺斌共同盗窃这部分存款的证据不
               被告人: 余刚, 男,26 岁, 无业, 住浙江        足; 且余刚仅编写了 “木马” 病毒程序和提
           省宁波市三市路。2004 年 6 月 24 日被逮           供了账户,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捕。                                  犯。贺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斌盗
               被告人: 唐君, 男,20 岁, 无业, 住江苏        窃的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但提出贺
           省南京市玄武区文德里。2004 年 6 月 24            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 应当
           日被逮捕。                               从轻处罚。贺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 贺斌, 男,19 岁, 学生, 住湖南        贺科盗窃的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但
           省常宁市松柏镇。2004 年 6 月 24 日被逮           提出贺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
           捕。                                  犯, 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盗窃事实, 且积极
               被告人: 贺科, 男,23 岁, 工人, 住湖南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应当从轻处罚。
           省常宁市松柏镇。2004 年 6 月 24 日被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捕,2005 年 2 月 4 日改为取保候审。                 2004 年 2 月, 被告人唐君与被告人余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                刚合谋, 由余刚负责编写病毒程序交给唐
           告人余刚、 唐君、 贺斌、 贺科犯盗窃罪, 向江            君, 唐君负责传播并利用病毒程序截取他
           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 将他人的存款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唐君、 余刚、 贺斌            转入余刚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银行以 “周
           合谋, 利用病毒程序盗窃他人的网上银行                 忠舫” 假名开设的账户; 余刚从假账户中提
           存款 17400 元, 从中提取 11860 元按比例         出款后, 二人平分。余刚按照约定将编写
           进行分配。被告人贺斌还将其利用病毒程                  好的 “木马” 病毒程序交给唐君后, 唐君又
           序截取的他人网上银行账号、 密码提供给                 与被告人贺斌约定: 由贺斌把 “木马” 病毒
           被告人贺科, 贺科以此盗窃他人的网上银                 程序捆绑在多个网站上进行传播, 将截取
           行存款 2730 元。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               的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交给唐君, 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取他人网上银行存款后, 二人按四六分成。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请依法惩处。                      2004 年 4 月 21 日、22 日, 被告人余
               公诉人当庭宣读、 出示了被害人陈述、 刚、 唐君、 贺斌采用上述作案手段, 先后四
           被告人供述、 提取电脑磁盘内容笔录、 账户               次将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储户应怡红
           交易明细记录、 存款证明书、 网上购物交易               账户内的存款 17400 元转入 “周忠舫” 账
           清单等证据。                              户。余刚从“周忠舫” 账户内提款 11860
               被告人余刚、 唐君、 贺斌、 贺科对公诉            元, 按约定的平分比例留下 5930 元, 给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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